在教育服务和卫生医疗保障方面,我省将优化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为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在制定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时,将充分考虑流动儿童实际需求,建立居住地管理的妇幼健康服务模式,为流动儿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同疾控部门持续做好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工作。
根据《湖北省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流动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各地司法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列入普法重点群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流动儿童犯罪行为。

《基础清单》明确了六方面关爱服务内容。一是在“幼有所育”方面,0—6岁流动儿童享有预防接种、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筛查等健康服务以及托育服务(3岁以下)。3—6岁流动儿童享有学前教育服务,符合条件的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二是在“学有所教”方面,为义务教育阶段的流动儿童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精简入学证明材料、优化时限要求。为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在校生和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免除学杂费。三是在“病有所医”方面,为流动儿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卫生健康服务,提供异地就医备案等医疗保障服务。为流动儿童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等。四是在“住有所居”方面,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提供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五是在“弱有所扶”方面,为流动儿童中的孤儿等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服务,在认定相关情形时提供“跨省通办”服务,协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向户籍地申领基本生活费或生活补助,协助符合条件的年满18周岁后考入普通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流动儿童向户籍地申领助学金。协助符合条件的流动残疾儿童向户籍地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协助符合户籍地低保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或个人向户籍地申请低保,对获得低保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儿童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协助符合户籍地特困救助条件的流动儿童向户籍地申请特困救助,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和疾病治疗服务。为符合居住地临时救助情形的流动儿童发放临时救助金和有关物资,提供临时住所和转介服务。六是在“发展保障”方面,为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保障。